理財妙管家投資法  

【為確保您的權益,請詳讀下列自動贖回約定事項,或請理財業務人員協助詳細說明】

一、 名詞說明:

 

(一) 基準報酬率:[(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之同一投資標的之整體投資現值)-(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之同一投資標的之整體投資本金)]/(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之同一投資標的之整體投資本金)

 

(二) 整體投資現值:換算公式有二,<A>台幣信託:單位數×受託人系統內最近一次淨值×折台匯率;<B>外幣信託:單位數×受託人系統內最近一次淨值。

 

(三) 自動停利:係指委託人指示受託人,當「基準報酬率」>○%,且「基準報酬率」>=「停利標準」的條件成立時,由受託人代為執行贖回程序,稱為「自動停利」。

 

(四) 停利標準:由5%至30%共26種標準(須為整數),委託人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下所約定之同一投資標的,僅能約定一種停利標準。
  (五) 自動停損:係指委託人指示受託人,當「基準報酬率」<○%,且「基準報酬率」≦「停損標準」的條件成立時,由受託人代為執行贖回程序,稱為「自動停損」。

 

(六) 停損標準:由-5%至-30%共26種標準(須為整數),委託人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下所約定之同一投資標的,僅能約定一種停損標準。

 

(七) 贖回剩餘最低金額:目前最低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若有變更,依受託人最新公告為準。

 

(八) 在途信託金額:包括申購尚未分配、轉換尚未分配及贖回尚未解款等信託金額,稱為「在途信託金額」。

二、自動贖回機制說明:

 

(一) 自動贖回機制簡介:係指受託人接受委託人之指示,當投資標的之基準報酬率達委託人指定之停利/停損標準時,由受託人依約定逕予執行「自動停損」或「自動停利」之自動贖回程序。

 

(二) 自動贖回約定方式: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之同一投資標的,由委託人約定「停利標準」或/及「停損標準」

 

(三)自動贖回執行時點:
  1. 每一營業日下午2點至2點30分(以下稱執行期間),受託人依據系統內投資標的之最近一次淨值報價計算「基準報酬率」,當「基準報酬率」>0%,且「基準報酬率」≧「委託人約定之停利標準」,或當「基準報酬率」<0%,且「基準報酬率」≦「委託人約定之停損標準」,受託人將於同一營業日依約定自動為委託人執行贖回交易。其中「投資標的之最近一次淨值報價」係以受託人於執行期間內實際執行自動贖回交易之時點為判斷基準,以下均同。
  2. 於同一營業日,若投資標的之淨值報價係於受託人實際執行自動贖回交易後進行更新者,則當日受託人原已因依據「投資標的之最近一次淨值報價」計算「基準報酬率」達到委託人約定之停利/停損標準而依約定執行完成之自動贖回交易,無法撤銷或變更。
  3. 每一營業日,受託人執行自動贖回交易前,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基金公司或發行機構通知受託人提前交易截止時間以致受託人未能執行自動贖回交易者,受託人當日將不執行自動贖回交易。

 

(四)自動贖回變更方式:委託人如欲取消或變更自動贖回約定,應於每一營業日下午2點前,洽各分行或於網路銀行辦理完成該項變更。已達約定之停利/停損標準且由受託人依約定完成執行自動贖回交易者,即無法撤銷或更改。

 

(五)贖回價格與約定之停利/停損標準的差異: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依約定自動執行贖回交易者,實際之贖回價格應以基金公司或發行機構或其他交易對手通知確認者為準,非以贖回當天「投資標的之最近一次淨值報價」為準,故投資標的於自動贖回後之實際損益,可能高於或低於原約定之停利/停損標準。

 

(六) 短線交易之禁止 :自動贖回之執行如有構成基金公司當時規定的短線交易者,於前述所定短線交易期間,該自動贖回機制將不被執行。

 

(七) 贖回次數之限制 :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之同一投資標的,於同一營業日之贖回次數,以一次為限;若委託人於同一營業日已完成贖回交易,則當日自動贖回機制將不被執行,反之亦然。

 

(八) 定期(不)定額投資自動贖回門檻:委託人以定期(不)定額方式投資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之同一投資標的全部信託金額(信託餘額)≧NT$50,000(或等值外幣)者,始執行約定之自動贖回功能。(等值外幣係以委託人申購時,本行辦理結匯時之牌告匯率計算)。

 

(九) 自動贖回約定之失效:
  1. 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之同一投資標的,若全部轉換成另一投資標的者,原投資標的之自動贖回約定,對轉換後之投資標的不生效力,需重新約定;若部分轉換成另一投資標的者,未轉換之部分繼續適用原投資標的之自動贖回約定,已轉換之部分將需重新約定。
  2. 定期(不)定額投資: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之約定扣款投資標的如有更改者,則原投資標的之自動贖回約定,對更改後之投資標的不生效力,需重新約定。

 

(十)自動贖回信託金額:
  1. 單筆投資:自動贖回信託金額=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下所約定之同一投資標的全部信託金額-在途信託金額。
  2. 定期(不)定額投資:自動贖回信託金額=同一信託憑證號碼下所約定之同一投資標的全部信託金額-在途信託金額-贖回剩餘最低金額,且定期(不)定額投資仍會定期繼續執行扣款的申購交易。
  3. 信託管理費:年費率0.2%,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十一)委託人瞭解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立之各項約據關於「強制贖回」、「暫停贖回」之規定於本自動贖回約定及異動仍有適用。如有因暫停贖回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原因致無法辦理贖回時,應俟該原因消滅後,再行辦理。如為申辦本自動贖回約定及異動之投資標的,應俟該原因消滅後,再依本申請書約定之方式重新計算「基準報酬率」,如仍達到委託人約定之停利/停損標準者,再行辦理自動贖回。

本人已閱讀並同意上述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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